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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骑电动车带2个孩子正常正确行驶在路上,经过一轿车时,死机没发现我,开车门同时,我到了旁边,车门撞在我的右脚上,造成我右脚第三,和第四个脚指头粉碎性骨折,一孩子脸擦破,一个头撞地,当时没出血,起了大包,小害怕没做检查,一星期未见消肿。住院期间,都是肇事者担负医药费和饭钱。现在他提出赔偿8000元,我想问想律师,他赔偿标准应为多少??谢谢

交通事故
2013-06-24 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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