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将在11月底到期,继续续签将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领导近期找我个人面谈了,说不久公司重心要迁移到外省,问我是否愿意调任去外省工作,但是具体时间,地点都不明确告诉我。如果愿意的话,将会继续签定合同。如果不愿意的话,没有明说不签,但是话中有话的意思就是可能会无法签订。除了我之外,还有数10位合同即将到期的同事也遇到此事。(注:公司是个别说明此事,征询意见的)。
我的问题1:如果不愿意调任工作,是算我主动放弃签订合同吗?还是算公司主动放弃与我签订合同?2:现有的合同中上面写明工作地在上海,如果现在调任的地方在外省(例如:大连,广州等),此事是否可以算是公司降低工作条件了呢?是否可以主张让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应的条款赔偿我?除此之外,是否还能得到其他相应的补偿?
请各大律师指点迷津。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