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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三月十八日入职,三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五月一日转正的,由于公司保险需个人支付五百多,所以签订了自愿不购买保险协议,今年六月七日打得辞职报告,六月二十日我就没有去上班了,我上班至今,只拿到了三月份的工资,因为公司的薪酬制度是延迟两个月发工资,所以四月、五月的工资至今也没有发放,我想请问一下,我在打完辞职报告未满一个月的情况下就走人,公司是否有权扣除我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13-06-26 18:17: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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