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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起因:2009年4月1日上午,徐州某农村小学六年级,同学甲和同学乙,同学甲要打开教室窗户,同学乙不要打开教室窗户,因此两人发生争执,互相打斗,但彼此并没有造成严重伤害。中午,同学乙的堂姐,知道此事后,找到两社会闲散人员,午饭过后,携带尖嘴钳到学校找到同学甲,将甲同学殴打,学校方面只通知了乙的家长,没有通知甲的家长,当时甲并没有留下明显的外伤,约一个礼拜,甲同学感觉右脚发麻,脚尖不能自由活动,大约在21日,到徐州医院检查,发现为囊腓神经部分损伤。治疗要数月的时间,甲家长找到学校,要求乙家长能够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乙方家长拒付医疗费用,请问,做为甲同学的家长,如何才能拿到医疗费用的补偿,法律上乙方应受到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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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3 15:55:1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