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土所女干部,于去年8月份怀孕,预产期是今年的5月29日,期间我在县医院做过三次彩超检查,医生都说是正常,但在5月2日左右我就觉得胎儿动得很少,于是在5月4日又到县医院做了一次彩超,后我也跟医生说最近两天胎儿动得很少,且我的咽喉时时都有点口啖,但产科医生说胎儿很正常,并开了一些药给我说是治咽喉的,后来我也就回家了,但回家后胎儿动得也很少,于是在5月10日我又到医院检查,结果胎儿已经死了。 .像这样的情况医院是不是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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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B超是很难判断胎动的。而且就你的情况,胎动减少达8天,应当属于难以防止的死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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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甘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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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对方服务质量有问题为由,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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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例在实践中比较难操作,除非医师误读了两次B超的检验结果导致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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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