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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与托收结算方式的区别

涉外纠纷
2013-06-20 16:19:1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汇付
    指在不同国际或地区之间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资金,也就是说某一银行(汇出行)应其客户的委托,将一定货币额转移至其海外分行或代理行(解付行),指示其付款给某一指定人或公司(收款人或受益人)。
    2、汇付的当事人
    a 汇款方(remitter) b 收款方(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 c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d 汇入行(解付行paying bank)
    托收
    1、托收方式
    是指银行根据所收到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求:a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 b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 c 按其他条件交单
    2、当事人
    a委托人(principal/drawer)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人,一般为出口商,也叫出票人。
    b托收行 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c代收行 除托收行以外的参与办理托收的银行(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叫“提示行”)
    d 付款人 根据托收委托书接受提示单据的一方,也叫受票人。
    2、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 指不带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一般适应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或其他从属费用

    步骤: 1、 委托人填写托收委托书 2、委托行缮制托收面函 3、 但代收行提示光票,付款人承兑 4、托收行收款后交付委托人。

    (2)跟单托收

    是指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或未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的托收业务中,大多使用跟单托收)

    A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指出口商将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款项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款项后才能将商业单据交付给进口商。

    a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进口商必须在支付应付款项后才能从代收行取得所有单据。

    b 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指出口商出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交当地托收行,指示并委托其代收行向进口商作出提示,进口商在远期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时领取商业单据。即进口商承兑该会票并在到期日支付票款。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urc522)第七条a款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应尽量避免与客户签订远期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以免将来委托银行收款时发生不必要的争执,从而影响货款的安全和及时收汇。

    托收

    B.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是指出口商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交当地托收行(寄单行),指示并委托其在进口地的与其有合约关系的代收行(提示行)向进口商作出提示,进口商承兑远期汇票便可领取商业单据,提取货物,待远期汇票到期时再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所以又称作远期承兑交单。

    使用承兑交单方式,有利于进口商占用一段时间出口商的资金,实际相当于出口商为进口商提供一种融资的行为,而出口商却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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