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7月准备在上海办理房屋过户变更手续,由原来的户主(母)已过世,变更为长子名下,纯粹是为了帮助加快落实解决兄之妻入户上海户籍之事,故弟妹配合一起做“愿意放弃房产继承权公证”
但为了保护年迈父亲的合法权益,特立本协议如下:
1.在父亲有生之年中,他仍然拥有60%的房产拥有权、居住权和处置权。新户主有义务共同全
力照顾关心父亲的日常生活。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我们弟妹放弃继承权的前提。
新户主不得随意变卖现房产
2.在父亲有生之年中,新户主不得更换搬迁原本与父亲同住的居住地
若新户主违反以上两条协议,我们将保留追讨父母房产的拥有权,本协议与放弃继承权公证同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应。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人各执一份。
请问可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