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李某并不认识,2011年8月18日,经人介绍,说李某要借钱,愿用他的两套房子和一辆双桥货车作抵押,我说可以看看,第二天,介绍人和李某找到了我,李某说在做工程急需资金周转,要借叁拾陆万,愿用两套房子和一辆双桥车作抵押,一个月还钱,愿以10%的月息为回报,李某出示了两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收据,其中一套李某说是他妻子的并出示了结婚证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货车登记证书。说希望能借36万给他,我在朋友处以5%的月息借了36万转手交给了他,到期两周后以没收到工程款为由支付了一个月利息,付了两个月利息后就以没钱为由拒不还钱。无赖之下于2012年6月25日扣了李某的货车,在之后的两月里在多次催款下李某一次一万的付了三次,之后电话要吗不接,要吗打不通找不到人。我按购房合同地址找到李某老婆说明情况时她说不是他老婆,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侦察结婚证、两套购房合同及收据都是假的,李某2011年8月18号借钱后于2011年8月23和原配离婚,并把车子和房子判给了女方。公安立案扣人侦查结束后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说证据不足要求放人。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