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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公司(以下简称甲)与某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丙)签订的《商标无形资产经营 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甲在2004年11月份到处以集团商标名义进行招商 活动,在各城市建立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其实分公司的证照至今还无法办理), 收取乙的定金。由于甲与某一集团公司双方没有再续签合同,原合同规定的双方义务 与权利全部解除,甲与乙的合同协议也无法实行,造成乙的权利受到侵害。乙多次向 甲提出终止合同退还定金也是一再敷衍。请问乙应该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要回定金 ??如今乙与丙是否有关联,因为甲与乙的合同是在其签订的《商标无形资产经营合 同》合同期满之前签的。乙最好通过什么手段保护自己权利,能要回定金吗??!! 补充一点:乙的定金是通过对公转帐,至今还没收到收据 期盼律师给予回复,十分谢谢!!!!

证券投资
2005-07-01 00:33: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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