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时是荒地,开垦后成了可耕地,如果合同无效,处理原则是什么?法律后果又是什么?
合同内容如下:承包坟地合同
我村为了利用闲地,将坟地北头三角地一块,承包给xx,承包期叁拾年,收取承包费壹佰元,如遇外村调换土地,可收回,以上双方同意,空口无凭立字为证,甲方xx村委会并盖有村委会专用章,乙方xx
2004年4月18日
以上是合同内容,因乙方不会写字,乙方签名处是写合同之人代笔,写合同之人是村会计,并未提醒承包人在乙方签名处按手印,承包费收据是2004年2月15日,我有一份证明所承包之地是荒地,有树有草荒有取土挖的大坑,高低不平,承包人平整了两年多,才使其变成了可耕地。
合同的名称是否属于违法?其实“坟地”是我承包的这块的地名,其中也有不少一些村民死去后的坟头,约占整块三分之一,急须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