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以投资方式提前支付股权收购款,可以约定计算利息吗?是否是变相的企业间借贷?目前我国法律对企业间的借贷持什么态度,是否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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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可以计息的。关于企业借贷的问题是法律规定比较尴尬的地方: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该强制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是可以在不违么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中的“他人”,在没有限制解释的前提下,一般解释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那么根据该法律条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违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原有的司法解释与其后的施行的《合同法》、《公司法》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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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约定固定的利息的,一般都认定为借贷。
可以向具有金融融资牌照的公司借贷,比如银行、贷款公司。一般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被允许的。
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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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支付的,提前支付期间可以约定利息;2、支付期间届满,有被认定为变相企业借贷风险,具体要根据贵司的目的来确定合同条款方能规避这种风险;3、目前司法实践中,企业借贷合同有效,只是对支持的利率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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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变相的企业间借贷,国家禁止企业间借贷。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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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