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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有一块土地大约125亩,原来是1962年分到四个生产队的集体土地,村委会私自把该地转让给外人建厂,村民毫不知情,而后来经过几次转让到了政府手中。现在政府发发件说该地是1970年由村委会回收。而政府于1986年已补办了征地手续。就这样村民们没法得到该有的利益。而村委会只给了每个生产队8万元作为补尝。全部文件都是村委会盖印而没有村民的签字。请问这样是合法吗?

经济相关
2013-06-17 09:15: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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