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中心笔迹鉴定做出结论后又撤回,理由是出现案前件,可这个所谓的案前件根本是假的,同时法院也没认可这个案前件,鉴定中心就草率的发函件给法院要撤回鉴定,在法庭上,鉴定中心的人自己也说没有案前件的情况下鉴定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他们还要撤回鉴定,这样做对吗?法院在没有核实鉴定中心撤回的理由是否充分的情况下就同意撤回报告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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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中心要求撤回的理由不成立,应当得到依法采纳,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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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追问:鉴定报告是正规的,有印章、鉴定人资质证明的,而且结论明确即一人所写。鉴定中心的人在法庭上一再强调没有案前件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在鉴定结论出来半年之久后又要求撤回,这期间当事人多次到中心去闹、投诉,甚至惊动警察,迫于压力,他们才撤回的,但是撤回的依据是《鉴定通则》中几条,不明确,这样的撤回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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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鉴定机构认为检材不具有真实性才撤回鉴定结论的,如果不是这个样子,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 参考的,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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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