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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在这里我有问题想向各位专业人士求助! 最近,我们工厂自行研发了一台新的机械设备,但是,在托运途中,由于运输公司的不小心,对设备造成了损坏。这一点,运输公司已经承认了责任。 由于事前我们向运输公司托运时已经声明要为设备买保险,并且按我们提出的保价(50,000元人民币)交纳千分之五的保险费(正常运费450元,保险费150元,合共600元,在托运单上已经明确证明),所以,我们马上要求运输公司按托运单赔偿我们的损失。 负责帮运输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来过现场了解情况以后,要求我提供证明设备价值的发票以及救护设备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方能提出理赔。所以,问题出现了,就是我们的设备是自行设计生产,而且还在实验中,没有进行整批生产,提供不了发票! 因此,现在我有几个问题向各位专业人士求助: 一、 运输公司在接受托运时,与我们签署的托运单上,已经接受了我们的保险报价,是不是等于已经认可我们设备的价值?我们有没有必要再开发票来证明? 二、 如果按设备的价值申报发票,发票金额高达12万元,那么应缴纳的按17%增值税额也高达20,000元,就算以我们索赔的金额50,000元开发票,税额也达8,500元,这税款,该由我们付还是运输公司付?如果我们付,我们是不是可以要求另外提高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弥补税额上的损失? 三、 不开发票,我们怎么样才能证明这台设备的价值? 四、 我们向保险公司要求以设备的主要零件发票(主要是通过香港朋友带回,有香港代理商的发票)为证明依据而遭到拒绝,他们的理由充不充分? 五、 举个其他例子,如果我们这次托运的是一批纪念价值很高的物品,如老式家具等,出现同样问题时,该怎样索赔?这两方面可不可以相互参考? 六、 这次运输意外,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是运输公司,我们可不可以抛开保险公司,就凭托运单据向法院起诉,直接向运输公司索赔? 附上该保险公司保单上的有关保险条款: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单;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我们向你们致以最高的敬礼啦!

证券投资
2005-06-28 18:5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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