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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的朋友(简称A)在深圳一家公司负责销售工作,该司代理国外的原装建材生意很好,后来她的老板(简称B)觉得从国外进货成本高,就委托本地的两家加工厂分开制作原料及包装(据说取得了国外的认可),而加工厂每次生产出来的产品总有一些剩余,B公司又不要多出的产品,于是加工厂的老板(简称C)就找到了A希望A能在私下里不通过B公司卖出剩余的产品,然后C再与A一起分得利润,请问:1、A如果这样做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2、C在整个事件中又有什么样的责任及后果 3、B公司如果要取得国外公司的合法委托权进行加工、生产须具备哪些条件??? 谢谢!!![em03]

其它综合
2004-04-06 21:25: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如果你的朋友是一个一般的销售人员的话,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a真的只能在私下里帮别人卖出剩余的产品。如果被公司知道的话,可能会被公司处分甚至开除,如果当初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还有不得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话,可能还会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的行为将直接损害其现供职公司的利益。
    如果a只是委托c加工生产而所有的原材料均由c自己出资购买的话,对多出的产品c自己有权自行处理。对于c来说,只要未经国外厂商的合法授权就是生产假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b公司如果要取得国外公司的合法委托权进行加工、生产须具备条件主要有: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措施以及国外厂商的授权等。
  • 关于第2个问题,我认为C应当与B公司就剩余产品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其余同意江湖的意见。
  • 多谢2楼、3楼的两位大侠,在下还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1、A这样一来除受到公司的行政制裁外在其他方面会不会在刑事及民事也同样要负责任呢??
    2、B公司据说是取得了授权,但公司的外包装文字及地址仍是国外厂商的(全是外文),并没做任何改动,而且仍旧对外宣称是原装进口,价格仍保持不变,更没有注明国内生产商的任何字样,请问是否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范畴??
    3、如果是A要求C生产而C也生产了的话,那么他们各自要承担怎样的后果????谢谢
  • 1、一般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但如果有受贿等行为的话,可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于民事责任,如果有约的话,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无约,但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话,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确实取得了授权的话,当然可以生产,但应注明生产者和生产地点。
    3、如果是取得了授权的话,则不存在什么问题。如果没有取得合法授权的话,如果被有关主管部门查到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被真正权利人知晓的话,可能会被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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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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