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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村主任,2010年村委会按正常合法的程序对村一片土地进行了流转,在这片土地中有农户的承包田,也有集体过去用于生产的一些设施用地,比方象水塘.田间路等,通过整合流转承包村集体从中获利近二万余元,极大的发展壮大了集体经济,我们这个村可是个零收入的村呀.可有部分村民认为以上提到的设施用地属过去的小组所有,村委会无权处置,即使处置所得的收入也应该分到各组农户,请问这合理吗

其它综合
2013-06-16 20:55: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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