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公司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中间辞职跳槽,年前拖欠了1月份的工资没有给,但是过年的时候发了一点红包,过完年之后辞职,后来要工资的时候,老板说1月份的工资不给了,就拿过年的红包向抵消,请问这样合法吗?
2.我是5月份上班9月份签订的合同,期限一年,我是过完年2月份辞职的,不满半年。后来谈到加班费的时候,老板说工作期限不满半年的话,不受法律保护,加班费就不是双倍的,劳动法有规定这一条吗?
3.我加班比较多,有时候会到晚上1,2点,中间也有一些请假,老板说加班时间和请假的时间相互抵消,果一算我近半年多的时间,加班时间只剩2.5小时了,这样做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