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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经房产中介处购买一套商品房,与原业主签订购买合同88万,按合同交款要求,在房产过户时交清。(过户前以交付35万)过户时房屋评估为60万(后补签了一份60万合同),过户当天原业主与本人一起上银行提现金50万后到办证中心当中介人员面交付。后来离开办证中心找原业主补签收款条。(收款条后不见了),一年后原业主将本人与中介告上法庭,地方人民法院判原告证据不实,驳回。现在原告再次向地区中级法院申斥.

其它综合
2013-06-16 21:28: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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