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入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女方只是首付的时候给了一万,首付和按揭都有一半是男方父母和姐姐出的,但是有证据的只有约40%还贷是属于男方姐姐银行账号转账到男方的还贷账户。
现在准备离婚,未提出诉讼。女方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后把房子拍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一半,但是女方名下的几十万存款则隐藏。男方认为女方分得售房所得1/4比较合适,但无奈如果不转移这套房产,按法律就得按照女方提出的方案分割。男方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姐姐的名字,这样算不算恶意转移财产。如果不算恶意转移,这样加了姐姐名字之后,这套房产女方占多少份额?
又或者把房产按照市场价格卖给姐姐可以吗?咨询过律师,有的说未提出离婚诉讼时就不算恶意转移,有的说算。请问是否恶意转移是以提出离婚诉讼为一个时间点来界定吗? 还是不分时间,以行为界定。如果按照善意第三方的定义,姐姐肯定知道我们夫妻的情况,那她就不是善意第三方对吗?如果把房子卖给姐姐,那么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法院是否会支持女方的诉求?如果以上方法都行不通,那女方姐姐支付还贷款项是否可以追回对应份额的房产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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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期间房屋的买卖要双方同意并确认。你不论卖给哪位只要不存在故意造假就没有恶意这法律关系。
你们如离婚房屋进行分割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个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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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期间房屋的买卖要双方同意并确认。你不论卖给哪位只要不存在故意造假就没有恶意这法律关系。
你们如离婚房屋进行分割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个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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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加上男方姐姐的名字的。男方父母和姐姐出的钱算债务嘛,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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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