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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公交车上捡了一张存折卡,在取款机上取出了现金.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侦查出这张卡是有人诈骗别人得来的钱,就认为是我朋友做的,抓了她.实际上与她无关,她只不过贪小便宜捡了卡,又那么巧让她试出了密码而已.请问:1.她有没有罪,犯了什么罪?2.这件该怎么样处理?3.如果真的有罪会判多久?

刑事行政
2005-06-27 16:22: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所说的存折卡应该是储蓄卡吧?恐怕不能那么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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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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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 如果你说的是事实,应该没罪.
  • 从一理论上讲,可以认为是盗窃。因为捡到一张卡就相当于捡到别人金库的“钥匙”,然后用这把“钥匙”去打开别人的金库,从里面盗走金钱。但这只是纯理论的。
  • 1、如果你说的这些是事实,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你朋友与诈骗无关,且你朋友就不构成犯罪。
    2、建议你立即为你朋友聘请律师。
  • 真会这么巧吗? 连密码也可以试了, 除非是没有设置密码,我还是比较同意余律师的观点,可以认为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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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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