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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5年与合作基金会签合同借了合作基金会6000元钱,1996年8月到期后,一直没人找我要.别人1995年借了合作基金会6000元钱于1999年转到我名下,共计12000元,1999年我还了6000元,基金会说那是利息,还欠12000元本金,我还钱1月后,合作基金会解散,乡政府成立了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1999年至今未找我要欠款,我也未签任何表示要还钱的文字依据. 2005年6月,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我告上法庭,7月将开庭。问:1。乡政府是不是机关法人? 2。我的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对方将败诉? 3.如果对方举证时效未过期,他可能会举那些证据来证明? 4.合作基金会是不是非法组织,他主张利息是否无法律依据?[Post=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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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6 2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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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