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年-91年在单位做门卫及通信员,每月45元。
91年-2002年在单位食堂做炊事员。91年-92年签过一年合同,以后都没签过合同。工作内容:负责单身干警一日三餐,单位来客用餐接待及全院干警饮用开水。物资采购、炒菜做饭、现场清理等都由我一人负责。
2002年-2012年,单位取消我工资,免费提供食堂场所,工作内容同样,但不准对外营业,以单位用餐接待加工代替工资。
93年-2012年,在保障干警及家属早点外,同时还对外买早点。
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为我买社保及其他赔偿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