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20年,丈夫不正干,分居两年多了,两个女儿一直由我抚养,更可气的是男方在外面欠了好多钱 ,债主却要我还钱,因为国家占地分了些钱,男方的钱全部给了男方,我利用我们娘三的钱在本院的前面盖了三间房屋,请问这三间房是否能够归我们娘三个所有,另外债主要我还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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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述,您提供证据,证明对方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您无需承担还款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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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你可以不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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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们夫妻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关于分钱部分,夫妻双方的属于共有,女儿的属于各自所有,关于三间房的三分之一属于夫妻共有,关于外债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又分居两年,可以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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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你可以不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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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