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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大致有: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三、一方当事人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或者承担义务。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七、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其他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八、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九、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提供担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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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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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有人认为,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有人认为,公积金作为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专项基金,应该专款专用,不应被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条例,公积金属公民个人财产,在法律未禁止情况下,可以被强制执行。因为,《条例》没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得执行,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规定。《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限制,只是为了保证其用于居住条件改善目的的实现。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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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限内,如果案件执行不了,法院会下发裁定中止执行通知。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下发债权凭证,当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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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可以中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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