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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与和乙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5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8000元交付车辆后15天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付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5月底前返回。7月1日卡车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风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于是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营业收入损失3000元。工厂意识 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其它综合
2013-06-09 0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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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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