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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我家人购买青岛市区内某公寓楼(50年产权),签订购房合同同时签订物业合同,后者是前者的附件,合同中物业费标准:住宅1.4元/平米,办公2.4元/平米;电梯费标准:住宅0.4元/平米,办公1.0元/平米。合计住宅1.8元,办公3.4元。物业公司有物价部门定价文件。我家人现在用此房办公,但公司注册地并不在此处。物业公司欲按照办公标准3.4元/平米收取物业费。我们不认可,因为此标准超出本区纯写字楼甚至5A级写字楼的物业标准。其他业主大多也有意见,但此小区无业委会。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房产纠纷
2013-06-19 05: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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