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写明三个月试用期,5月31日告知试用期未通过;到现在不给一个结算的工资,怎么办?公司在故意拖延吗?
公司这几个月效益非常不好,已经拖欠了全部员工3、4月的工资没有发,5月15日发了2月的工资;等于我有3、4、5月三个月的工资没有给我结算,连一个数字也没有给我,钱当然更不用说。
公司应该有义务在员工被辞退后的多少天内给员工把所有的工资结算清楚并发放完毕对吗?
多少天呢?
我可以怎样去维权?起诉公司吗?向劳动保障局去举报公司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