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于2010年2月与其他两人一起为朋友担保向当地工行申请了透支额度为30万元的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并签订了负连带责任的«银行卡透支保证担保合同»,合同规定,透支用途为购房,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5日。据我了解该朋友后来并未购房,而是弄了份假合同,事实上该款并未用于购房。且因经营不善,该朋友已于2012年9月跑路了。2013年6月4日,工行通知我们三个担保人,债务人尚欠工行本处8万元余元,从2012年1月起逾期未还款,要我们三个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说最近准备诉讼。请教如何应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