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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苏市**宾馆由汪**个体经营。2011年4月9日上午,耿某某登记入住该宾馆的304房间。当日下午,经耿某某同意,母亲古**带着孩子马某(未成年人)入住304房间。当日20许,马某爬到窗台推开窗户往外看,不慎坠落在地面,受严重伤害,送医救治花费医疗费14341.04元。马某起诉汪国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查明:**宾馆304房间的窗户高度为0.92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民用建筑“临空的窗台低于0.80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住宅“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应有防护措施”。 根据以上案情,按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依次解答: 1、马某可否向汪国选主张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马某可否向汪国选主张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相关
2013-06-05 06:41: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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