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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大企业资产管理员李某,负责管理公司所有十个车间在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管理设备的财务账和实物管理)。许多车间工人将设备私自拿走倒卖,李某在许多时候都看见了,但李某为装好人没吱声更没阻止,随即私自在没向高层汇报的情况下将这些设备私自从公司财务账上注销,这样这些设备从公司中就永远消失了,公司以后也不会盘查到,造成公司损失几百万计。其它人倒是许多被警方控制起来都说是李某让他们拿的,但李某不承认且无法自圆其说(李某未从中得好处)。我想问问,仅凭此情况下的固定资产销账是否证据足够认定李某其构成共同犯罪?是属于从犯还是主犯?

刑事案件
2013-06-03 18:23: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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