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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23日区域经理口头对我说,南海店业绩不好请不起三个人上班,我们就合作完这个月。我当时问区域经理:为什么是我,我业绩又不是最差的。经理说不是你的问题,实在是南海店不用三个人这么多,第二天我向公司要书面证明,公司不肯给。要求公司按合同多赔一个月工资,公司也不愿意给。27日区域经理,打电话对我说把调去其他店。我说你都要我做到月底了,6月1日就不用来。而且也答应家人回家十几天。就没同意调去别的店。公司每个月25前都要排好员工班表,然后每个员工亲自签名,传回公司。23号区域经理口头无辜炒我后,一直到5月31日南海店都没有排我的班表。公司方面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通知让我调去别的店。我和公司签合同的时间是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期中合同写的试用期是2个月的。试用期满就转为正式员工。正式员工每个月补150生活费和567社保补贴。但是公司口头对我说试用期是3个月。在我做了三个多月,四个月才给我转正。也就是2013年3月才给我转正的。请问我要怎样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找法网】

民事相关
2013-06-02 2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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