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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在公司上班。兼职经营了个小型的便利店。自己经营。10来平方。平时白天上班,晚上经营。利润微薄,每月赚些房租钱来补贴家用开支。因公司搬迁,原我在公司已缴社保9年多,现深圳个人又不能缴,4月份我以店名开了个银行帐户,以个体户的形式交保险。并办了个税务登记证(银行需求),现面临税收的问题。我去上寮地方税务局,地税务局一办事员给我计税金额为5000元,依实际情况我都没这么多,跟他怎么说也没用。并要求我需将之前的一并申报〈以营业执照所办时间为起点〉。请问其办事员给我的计税标准是什么?是否合理?我又该怎么缴税呢?〈我查过我周边的个体便利店都没办此证,我是否可以再取消呢?〉

其它综合
2013-06-02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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