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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现涉嫌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警告知我,事故并没有多大事情,只是对方是回民,事情不好处理。说现场捡回碎片与我的车很吻合,很小的事情,暗示叫我诚认,说现在给机会你,让你自己好好想想,如实交待可以帮你,从轻发落什么的。但一直没有提供证据和图片给我看;我想自己没有做这事就不能诚认。 事情经过是这样:我于2013/05/06夜里驾车第一次到陌生城市车辆,没有注意到交通信号灯提示,不按车道及灯指示方向行驶,当时有意识到自己被拍照,(因闪光灯闪了一下,自己就按信号指示方向左拐,当时三个信号指示通行方向为左拐,我以为是绿灯就冲了出去,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隔天车辆借给朋友用,行驶证也放在车上,不记得车架号,一直没有查到违章,直接2013/05/28当地交警去我以前居住地找我,说我涉嫌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我才知有这事情,(我当时第一时间致电当地110说清这情况,并愿意接受调查,)2013/05/29家里就打电话来说有个交通违竟的传唤信,(信件寄到我老家去了,时间约20天寄达)得知有这事情后我就马上开车去当地交警大队协助调查。如实交代当天行驶路线,并注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没有逃逸一事,并将车辆扣压协助调查; 我问具体扣车协助调查时间要多久?他说这个说不准?最后警察同志开好扣车单后对我说,“没事,大不了你这车不要了,”我不知这话是否暗示说我的车子取不回来?还是要扣很长时间,后来咨询朋友打听,据说要扣半年之久? 我想咨询一下, 1.具体扣车协助调查时间有法律规定的? 2.是否会在案件一天没破(消案)我到摆脱不了嫌疑?而我的车辆就算肇事嫌疑车辆一直没法取回? 3.交警这样处理案件合法嘛? 4.如车辆无法取回?我通过什么途径取回我车辆? 5.交警说的:大不了你这车不要了这样的话是否存在问题?

其它综合
2013-06-01 10:13: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1、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根据此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可以扣押肇事车辆,但有前提限制,那就是必须是比较复杂的交通事故,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且扣押车辆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可以得知,扣押最长的期限不应当超过六十八天。
    2、如果警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认定你是肇事者,那么你就有权要求取回车辆。
    3、如其拒绝你取回车辆的要求,可向其上级部门提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认定为交通事故的,交警部门一定要拿出证据,否则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要求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及时收集有关证据,然后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应诉,要求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判决你方不承担责任。 由于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可记下本律师电话,以便今后咨询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