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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洗浴中心于开业初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11月20日至2002年11月19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后顾客童某来此消费,在从蒸浴间出来时,未注意到门前的窨井正在维修且未加盖窨井盖,右脚不慎踩入井内,被井中阀门螺杆扎中右脚掌心,深入脚骨,并因身体失衡摔到在地。后经诊断,童某的右足外伤并感染,同时因为摔跤导致轻微脑震荡和骨盆破裂,住院治疗131天后出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0万元。出院后,童某与浴池经营者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童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该浴池在管理在存在疏忽,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使消费者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洗浴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后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后确认,最终赔偿洗浴中心18万元。但该洗浴中心认为,他向客户支付了30万元,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200万保险金额以内进行全额赔偿。因未能达成协议,该洗浴中心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关心判决?为什么?

保险纠纷
2013-05-30 12: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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