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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如何拟定一份完善的自书遗嘱? 情况是这样的,由于姨夫有异心,而且常在外不轨,所以我姨妈想把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和存款,以及以后应该归她的夫妻共同财产的50%归儿子名下,但她担心自己比姨夫先走后姨夫再娶,这样儿子就无法得到她的哪一部分50%,因为看法制节目谈到丈夫是第一继承人。再者,姨妈身体康健,夫妻仍在继续有新的资产产生,固请教各位律师如何草拟一份完善的遗嘱?让姨妈的儿子能够继承父母亲的50%财产?如姨妈早走,姨夫还要继承姨妈名下的50%, 这就是姨妈所担心的!请律师解答,谢谢!

继承
2013-05-28 20:35:2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委托律师书写,并办理公证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遗嘱的事情,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建议来电详询。
  • 写明遗产分配,需要两个见证人在场
  • 建议遗嘱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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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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