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有三年前前我借给了别人50000元钱,并有担保人签字,月息3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而后只给了7个月的利息,后来以经济紧张为由,一直没给。担保人也不管。今年二月份提起诉讼,但是诉状内容与事实有用的不符(不符言词:约定在两年后还钱。),怕影响判决结果,问能否在开庭之前更改诉状呢?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其他书面约定,就诉状上的个别词句,法院能否必须采纳呢,法庭宣读诉状时能否临时口头改变呢?希望尊敬的律师百忙之中给予详尽的答复,开庭临近,时间也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