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08年认识,当时他已离婚几年,还拿出离婚协议书给我看,他已和前妻断绝关系,并每月只给1千元抚养费给孩子,其他的已经割清关系。但是我和他09年结婚后,才发现他和前妻并没有断绝关系,我和他结婚四年至今,他一直和前妻保持联系,尤其在我怀孕时,他甚至每周两三天带他们的孩子来家里住,其实我和父母一直对他孩子视为至亲,但是他孩子不仅受前妻唆使踢我肚子,还赶我和父母走,而我丈夫却视之不理,甚至听从前妻的唆使,也一起赶我和父母走,我和父母为了肚子里的孩子,一直忍受,而我天天哭泣,我怀胎十月,从未感受过丈夫的关爱,由于一直情绪不好,所以孩子出世后,就已经有了先天性心脏病。但是丈夫一直没有内疚,更变本加历在孩子出世后至今两岁半,不停在孩子面前对我实施家暴,又打又骂,可怜的孩子一直在爸爸凶狠地对待妈妈的环境下成长,被吓哭无数次。尤其每逢周末和假期,丈夫以欺骗和无理打骂的方式离开家,去和前妻的孩子在一起,而我们的孩子从没有得到父爱,丈夫从没有教育她,就连孩子做心脏手术需要家长陪护那晚,丈夫也在医院大骂不肯陪,甚至对刚做完手术的孩子也一起骂。还有他把大部分的钱用在前妻和其孩子身上,让他们住豪宅,读名校,吃穿都是高级商店友谊的货,而对我们却隐瞒收入,谎称没钱,弄得我父母还贴钱供养我们。如今我又怀孕几个月,但丈夫甚至几次欲打我流产,面对着父母天天为我和孩子操劳,连生病都没有休息,但丈夫却把时间和精力全部放在前妻和其孩子身上,我真的好想死!既然他无法断清,那为何要害我欺骗我和可怜的父母和两个孩子,请问有谁能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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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非户口所在地但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起诉方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起诉方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之后再起诉,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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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的遭遇,本律师深表同情,如需帮助,可以致电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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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你真的觉得这种生活无望的话,协议协商离婚,协调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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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离婚,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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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选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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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离婚。与其延续痛苦,不如结束一切,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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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