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具体的需要看你们之间的认购协议是如何约定的,根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一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向对方给付定金的,在给付方履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做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房屋购销过程中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契约,则购房者交纳的认购定金可以抵做房款或收回;如一方在履行合同中违约,则依法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之定金罚则。
当购房者与开发商最终未能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应按不同情况处理定金。
一、定金不能返还的情况:如购房者未能按认购书规定的特定期限、地点去签约或者购房者在正式签约时更改认购书中已确认的如价格、面积、户型等主要条款导致签约不能,则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之定金将不予返还。
二、定金应该返还的情况: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能的,则双
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4.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