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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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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并共同生活的,非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彩礼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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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登记的。登记后还没有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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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办理登机为共同生活的,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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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只是规定了三种退还彩礼的情况,主要是未登记领取结婚证、登记后未共同居住,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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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领取结婚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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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后未共同居住的,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的。有这些情绪之一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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