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这是房产管理法和担保法的一致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实行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二)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是尚在建造中的房屋,是一个在变化过程中的物,因此,在建工程抵押与房产抵押有较大的区别。法律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而为偿还贷款进行的担保。
(三)房屋期权抵押。《城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将房屋期权抵押规定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这种抵押显然还不是房产抵押。按这一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待房屋竣工以后,再由当事人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