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同事在下班途中开摩托车撞在电线杆上撞死了,因为他是无证驾驶的公司没有上
报工伤,不过公司出于人道给了家属20000元的补助费,家属拿了钱也没说什么,过了两个月
家属可能想想觉得钱少了,又告到了劳动局,说是公司没报工伤,现在劳动局要求厂方举证,我
想问的就是无证驾驶到底可不可以上报工伤,现在有没有新的条例,新的条例是什么时间颁
布的,非常想得到律师们的帮助,谢谢你们,急切地盼着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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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两位律师的答复,不过我还有疑问...
按照劳动法2003以前的试行条例,如果交通事故责任在于员工,可不算为工伤。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新的工伤条例,删除了事故责任的解释,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项规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算工伤。这是否是规定无论是否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只要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是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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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适用无本人过错责任的原则,还有工伤保险的精神实质是为了保护广大受伤职工。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即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编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针对第十四条的解释:“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无论受伤职工占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的,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另外《条例》也没有说明十六条对十四条有约束力。所以我认为,只要符合十四条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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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像您上面所说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能认定是工伤的。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只要占事故责任的就违反治安管理,无论是不是本人蓄意。不是与工伤保险的无本人过错责任的原则相违背吗?对受伤职工的保障还能体现吗?不是也与劳动部的解释相冲突吗?所以我不能同意您的意见。我认为应该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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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您好:
请问您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占事故责任就违反治安管理,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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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的回复,我是江苏的,我们江苏有相关的案例虽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我说的那种情况我们这里是认定为工伤的,也许是地方差异吧,虽然案子还没判下来,但是结果已经很明显了,没办法,谁让我们的国家是"一个以人为本的国家呢",公司只好认倒霉了.......
再次谢谢各位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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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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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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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说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但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形,即便是您所说的情形,也不能认定是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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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责任认定,若认定了存在无证驾驶情况,则肯定不是工伤,这在天津市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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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