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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新建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售卖冰淇淋和饮品,租期为两年,所租位置处在影院入口处,我们的主要目标客户就是看电影的人群。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业,但影院并没同期开业,滞后四个月才开业;而且,在招商和进驻商场装修期间,商场口头承诺,影院同期开业并且说在我们租用房的这楼层只有我们一家买冰淇淋饮品的(有录音),可就在我们隔壁也是买饮品的。致使我店门前客流稀少,仅这四个月我们就赔进了10多万元,已无力再继续缴纳房租,但开业后的这四个月房租不欠商场。在开业后的这四个月里,我们向商场提出我们被骗,迫于无奈商场清出了隔壁的饮品店,但就在影院开业的同时在隔壁空位处商场又招来了一家饮品店,理由是原来那家饮品店是前期招商部招来的,也是招商部承诺你们排他性的,现在已经转由我们运营部管理了,我们只按照合同办事,合同里没有排他性的条款。我们考虑到好离好散,惹不起咱躲得起吧,现我们提出申请,三个月后撤场,理由是影院没开业,且商场违约隔壁有饮品店,造成客流稀少,资金耗尽无力再缴纳房租,在干三个月停业撤场。再干这三个月不再缴纳房租,用签订合同时商场押的相当月三个月房租的履约保证金来低这三个月的租金(即相当于退还我履约保证金)。但商场按合同条款“非甲方过错,乙方(我方)单方解除合同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甲方同意的,双方应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且甲方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的约定,让我们必须交齐继续干这三个月的租金,不交就停水停电或封铺,且干完这三个月撤出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请问我们能受法律支持吗?

其它综合
2013-05-26 15:37: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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