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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讨欠款案,保定中级法院已经终审判决。按法律程序已走到拍卖被告土地阶段。但在延迟期间计息上执行法官拿捏不准:原告我方主张应该依据法院判决数目上加倍计息;被告主张延迟期内应该以银行利息加倍计息;究竟谁的主张符合最高法院的法律解释?请给回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3-05-24 13:49: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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