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到某公司上班,上午培训,发了两份资料,其中一份为销售演讲词,另一份为答客户问,中午下班拿回家背资料,因下午无法及时到公司,此时公司总监威胁并暗示(城市不大)20分钟内必须送到公司,不然报警。待当事人把资料送他们威胁必须写一份保证书,保证资料泄露要承担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数万元。
请问有法律依据吗,首先签署的一个临时劳动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公司内部规定,迟到和旷工的处理办法,旷工两天算自动离职。首先我认为该公司已经违反了劳务合同,虽然是三天试用期。另外这两份资料并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文件,恰恰是必须给广大客户传播的内容。所以我想咨询这种情况可以起诉该公司侵犯个人权益吗,以何种定论来起诉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