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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9年工作至今,其中2002年单位搬迁本人就与单位解除合同并拿了补偿金,在外单位工作1年,2003年原单位领导要求我在回原单位工作并又退回了补偿金并签了退回补偿金的劳动合同,原单位也答应工龄作为连续,在2003年原单位在外搞了项目把我们原单位8位职工调入该项目组,在2006年该项目产业化生产并成立新公司了,新公司又把我们8位职工在不知情的情况通过社会招聘形式转到现单位,原单位和新单位也没有给我们有补偿金,在招聘到新公司时我们也都没有签过解除和招聘合同,最近公司提出要解除我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在2013年4月15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5月15日到劳动仲裁,现在单位和劳动仲裁都说只能认定新公司成立的工龄赔偿金,我们原单位和新公司有协议在3年内新公司不能生产可退回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但是协议上没有写清楚关于原单位工作的工龄是否一起带过去问题,原单位也没有想到或考虑现在会出现的问题,我们也是在不知情况下只认为单位与单位就是商调过去的,我们两单位的上级单位也是一个总公司的。现己在新公司工作7年了,在回原单位不可能,想问律师现单位是否承担我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还是找原单位给我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补偿呢?如果他们两家单位都不愿意承担费用我如何办呢?谢谢各位律师帮助我。

其它综合
2013-05-22 19: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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