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次询问过关于学校能否扣档案的事情并得到了满意答复。但最近阅读了学校关于调动的规定,部分内容如下:“ 到其他学校应聘前书面报告学校并得到学校签署意见同意的(学校不同意去外县应聘,凡到外县应聘者均为不正常调动)
对于不正常调动的人员,给予如下处理:
1、 不发8月份工资(包括防暑降温费及其它各项补贴)
2、 上学年度高考联考奖金只享受50%;如果造成班级或学校工作重大损失的不发奖金
3、 不享受上学年的年度考核奖
4、 不享受当年教师节任何福利
5、 赔偿近三年来的一切培训费用
6、 暑期已参加补缺补差的因造成学校工作的被动,故不发任何津贴
7、 追还所有欠款
8、 学校在以后的时间内不给该同志作在本校工作中的任何证明”
因为我本来都是外省的,所以怎么都会去外省,怎么都属于不正常调动,那么我是否就不能享受8月份工资,上学年的年度考核奖呢?我应得的工资都拿不到,这种规定合法吗?
而且学校在我们工资中扣除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占了工资很大一部分,那么我交的这些钱是否也拿不到呢?
另外,按学校领导人的意思,他们让老师走老师才能走,否则不能走。那么我辞职他们不同意我就不能走吗?我辞职后是否就可以向教育局拿档案呢?转档案要通过什么程序呢?我已经毕业一年,档案能否再送回原大学办理托管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