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上次询问过关于学校能否扣档案的事情并得到了满意答复。但最近阅读了学校关于调动的规定,部分内容如下:“ 到其他学校应聘前书面报告学校并得到学校签署意见同意的(学校不同意去外县应聘,凡到外县应聘者均为不正常调动) 对于不正常调动的人员,给予如下处理: 1、 不发8月份工资(包括防暑降温费及其它各项补贴) 2、 上学年度高考联考奖金只享受50%;如果造成班级或学校工作重大损失的不发奖金 3、 不享受上学年的年度考核奖 4、 不享受当年教师节任何福利 5、 赔偿近三年来的一切培训费用 6、 暑期已参加补缺补差的因造成学校工作的被动,故不发任何津贴 7、 追还所有欠款 8、 学校在以后的时间内不给该同志作在本校工作中的任何证明” 因为我本来都是外省的,所以怎么都会去外省,怎么都属于不正常调动,那么我是否就不能享受8月份工资,上学年的年度考核奖呢?我应得的工资都拿不到,这种规定合法吗? 而且学校在我们工资中扣除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占了工资很大一部分,那么我交的这些钱是否也拿不到呢? 另外,按学校领导人的意思,他们让老师走老师才能走,否则不能走。那么我辞职他们不同意我就不能走吗?我辞职后是否就可以向教育局拿档案呢?转档案要通过什么程序呢?我已经毕业一年,档案能否再送回原大学办理托管呢?

劳动纠纷
2005-06-21 00:58: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