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实践操作中 哪些地上建筑物可以作为动产转让而不牵扯到“地随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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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般情形下都是作为不动产转让的;
2、特殊情况下,作为动产转让(比如把一些附着物作为建材出售),此时土地使用权不随之转让。实践中遇到为了规避不动产审批,把附着物拆除卖了。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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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 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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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