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粤A B521H的车主,在今天5.19日收到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粤A B521H 小汽车在5月11日15:15PM在机场大道东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13项等规定,拧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对此我不认同(1)当时紧急停靠因钥匙掉出,找钥匙并只停留约5分钟(2)如果处罚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13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没有规定记3分,以上帮忙确认是否合理,可否拒绝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