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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哺乳期内公司与我约谈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签署《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当时双方已协商立即解除,但当我提出要按照双倍赔偿后公司又以“离职日期”有误终于了约谈,所以我并没有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复印留底。我一直催促公司答复未果,至今已过哺乳期,公司再与我约谈,但就否定了与我在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还可以要求按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索偿吗?赔偿金要怎么算?

其它综合
2013-05-17 17: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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