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有一个县地方规定拆迁面积以产权证为准,现有一家房屋产权证是100平米,无手续的20平米。先是按产权证是100平米签了协议,后在被拆迁户要求下又按实际面积120平米签了协议。现开发商以“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要求反悔,被拆迁户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请问谁有理以及有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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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终形成的拆迁协议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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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终形成的拆迁协议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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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受法律保护,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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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